名稱 |
創金價值成長6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
類型 |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
產品代碼 | AE0020 | ||||||||||||||||||
目標規模 |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規模上限為25億份(不含所有參與資金利息轉增份額),存續期不設規模上限。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計劃未約定存續期限,若符合所約定的終止清算條件,則直接進入終止清算程序。 | ||||||||||||||||||
推廣期 |
本計劃推廣期由管理人通過網站發布的推廣公告約定。 | ||||||||||||||||||
封閉期 |
指自本集合計劃成立之日起不辦理參與、退出的工作日,本計劃除開放期外均為封閉期 | ||||||||||||||||||
開放期 |
指集合計劃成立后推廣機構為委托人辦理參與、退出業務的工作日。本計劃開放期為自計劃成立日起滿6個月后的每個工作日。 | ||||||||||||||||||
份額面值 |
人民幣1.00元 | ||||||||||||||||||
最低金額 |
首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多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超過部分均不設金額級差。 | ||||||||||||||||||
相關費率 |
1、認購/申購費:
2、退出費:
3、托管費:0.25%/年; 4、管理費:1.5%/年; 5、業績報酬: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計劃終止日,若持有期計劃年化收益率小于6%,則管理人不提取業績報酬;若持有期計劃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6%,則管理人對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業績報酬。具體業績報酬計提詳見本說明書業績報酬部分。 | ||||||||||||||||||
投資范圍及比例 |
本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本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 ||||||||||||||||||
風險收益特征 |
較高風險 | ||||||||||||||||||
適合推廣對象 |
進取型及以上的有投資經驗的合格個人和機構投資者 | ||||||||||||||||||
管理人 |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廣機構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 ||||||||||||||||||
不由集合計劃承擔的費用 |
計劃推廣期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不得列入計劃費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計劃運作無關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計劃費用。 | ||||||||||||||||||
業績報酬 |
1、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原則 (1)同一委托人不同時間多次參與本計劃的,對委托人每筆參與份額分別計算年化收益率、計提業績報酬; (2)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計劃終止日,對符合業績報酬提取條件的份額計提業績報酬; (3)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計劃終止日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退出資金中扣除; 2、業績報酬的計提方法 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計劃終止日,若持有期計劃年化收益率小于6%,則管理人不提取業績報酬;若持有期計劃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6%,則管理人對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業績報酬。 持有期計劃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r=(P1-P0)/P*×365/T×100% P1為業績報酬計提日的累計單位凈值; P0 為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的累計單位凈值; P*為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單位凈值; T為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天數; 推廣期參與的每筆份額其首次計提業績報酬的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指注冊登記機構確認推廣期參與數據之日;開放期參與的每筆份額其首次計提業績報酬的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指參與日;紅利再投資的每筆份額其首次計提業績報酬的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指分紅除權日。 管理人業績報酬計提如下:
A=每筆份額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的資產凈值總額。 管理人的業績報酬的計算和復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擔復核業績報酬的責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從集合計劃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管理人。 | ||||||||||||||||||
收益構成 |
集合計劃投資所得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
分配原則 |
1、集合計劃每一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集合計劃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計劃份額當期收益應先彌補前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原則和具備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自計劃成立日起每滿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收益分配。每次分 配不少于當期可供分配利潤的50%; 5、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分配方式 |
本計劃默認現金紅利方式,可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 | ||||||||||||||||||
批準產品發行或 備案的機構 |
中國證券業協會 |